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文件要求,丹东港、锦州港、营口港和盘锦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充分考虑经济性和合理性,分别制定拖轮艘数配备标准,现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