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路运输(辅助业)业务许可——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内资),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不涉密: 依据一:《《国际海运条例》第12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办理条件 |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www.536488.com,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024-83210301 |
办理流程 |
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至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经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www.536488.com。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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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 五,上午8:00 至 12:00,下午1:00 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周一)或www.536488.com(周二至周五)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 咨询电话:024-83210301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
咨询电话 |
024—83210301, |
监督电话 |
024—83210318 |
表格下载 |
□有表格的: 《XXXX申请表》(空表)、(XXX申请表》(样表); □有表格但只准现场领取的: 统一按“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填写,不可空缺。 □无表格的: 统一按“本事项无办事表格”填写,不可空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