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类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核发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不涉密: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第一章第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海船员〔2012〕171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
办理条件 |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6、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海船员〔2012〕171号)中各相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2份; (四)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六)近期正面直边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8张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八)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九)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换发证书时); (十)、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 (十一)、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如培训证明、考试合格证、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十三)、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适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受理机关名称:辽宁省地方海事局;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804室 咨询电话:024-83210306 投诉电话:024-832100318 |
办理流程 |
(一)、资料准备阶段:当事人或培训机构联系辽宁省地方海事局船员考试管理部门参加体检、培训和考试。 (二)、许可阶段:当事人或培训机构准备上述申请材料到辽宁省地方海事局提交许可申请→形式审查(主体是否合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考试→发证→送达 |
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收费的: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80元。 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 至 11:30,下午13:00 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受理机关名称: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周一)或辽宁省地方海事局(周二至周五)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 咨询电话:024-83210302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
咨询电话 |
辽宁省地方海事局:024—83210306 |
监督电话 |
辽宁省地方海事局:024—83210318 |
表格下载 |
□有表格的: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附件3);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表》(附件4); 《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附件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