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 |
办理条件 |
已得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的审批或核准 |
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 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www.536488.com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 咨询电话:024-83210302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
办理流程 |
具备设计审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的项目,由当地管理部门向省交通厅申请设计审查,省交通厅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委托同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完成技术咨询后组织召开设计审查会议,通过审查的以省交通厅正式文件批复。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备注:办结时限不包含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审查咨询及召开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_一 _至周 五_,上午_8_:_30_ 至 _11_:_30_,下午_13_:_00_ 至_17_:_00_(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周一)或www.536488.com(周二至周五)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 咨询电话:024-83210302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
咨询电话 |
www.536488.com:024—83210302 |
监督电话 |
www.536488.com:024—83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