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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日期:2015-01-15来源:

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辅助业)业务许可——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不涉密:

依据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依据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办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3经营范围确认书,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靠泊协议

  4、有符合下列要求的船舶:有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船舶。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入级检验证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证明。自有船舶运力规模符合规定的要求说明

  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与高级船员直接订立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行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6、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证明文件,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申请受理机关

www.536488.com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2

咨询电话:024-83210301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办理流程

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至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经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www.536488.com。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 五,上午8:00 12:00,下午1:00 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周一)或www.536488.com(周二至周五)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2号)

咨询电话:024-83210301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咨询电话

02483210301

监督电话

02483210318

表格下载

□有表格的:

XXXX申请表》(空表)、(XXX申请表》(样表);

□有表格但只准现场领取的:

统一按“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填写,不可空缺。

□无表格的:

统一按“本事项无办事表格”填写,不可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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