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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和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日期:2015-01-15来源:

事项名称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和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五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5)第十一条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修改)

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修改)

办理条件

1、港口项目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修改)第七条

2、航道项目详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修改)第七条

申请材料

1、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2
、试运行报告;
3
、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6
、能力核算报告;

7、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www.536488.com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2

咨询电话:024-83210302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办理流程

竣工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由省交通厅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当地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省交通厅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竣工验收的报厅分管领导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备注:办结时限不包含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评审、现场勘查鉴定、检测等时间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__至周 _,上午_8_:_30_ _11_:_30_,下午_13_:_00_ _17_:_00_(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受理机关名称: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周一)或www.536488.com(周二至周五)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2号)

咨询电话:024-83210302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咨询电话

www.536488.com港口处:02483210302

监督电话

www.536488.com办公室:02483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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