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服务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日期:2015-01-15来源:

 

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辅助业)业务许可——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不涉密:

依据一: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办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
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6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受理机关

www.536488.com,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2024-83210301

办理流程

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至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经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www.536488.com。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 五,上午8:00 12:00,下午1:00 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周一)或www.536488.com(周二至周五)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2号)

咨询电话:024-83210301

投诉电话:024-83210318

咨询电话

02483210301

监督电话

02483210318

表格下载

□有表格的:

XXXX申请表》(空表)、(XXX申请表》(样表);

□有表格但只准现场领取的:

统一按“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填写,不可空缺。

□无表格的:

统一按“本事项无办事表格”填写,不可空缺。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